首页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不予核发物种证明: (一)不能证明其来源合法的。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