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不予核发物种证明: (一)不能证明其来源合法的。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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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