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 第一节 申 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核发物种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种证明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二)进出口合同。但是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份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 (五)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六)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相关机构核发的原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明或者提货单等能够证明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真实性的材料。 (七)进口的活体野生动物属于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批准文件。 (八)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并经海关签注的物种证明复印件或者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九)国家濒管办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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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