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应当注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 (四)因公约或者法律法规调整致使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许可事项不能实施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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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