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交回原发证机关。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还应当同时交回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正本。 未实施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活动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退回原发证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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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