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通过货运、邮递、快件和旅客携带等方式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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