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损坏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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