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十七条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