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一)申请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或者公约规定的。 (二)申请内容与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不符的。 (三)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认定可能对本物种或者其他相关物种野外种群的生存造成危害的。 (四)因申请人的原因,致使核发机关无法进行实地核查的。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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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