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 第一节 申 请

第十条

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进口野生动植物原料加工后再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生产加工的转换计划及说明;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提交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或者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相关内容(表头及相关表体部分)打印件。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或者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相关内容(表头及相关表体部分)打印件。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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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