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信用平台在后续两个记分周期内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对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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