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