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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