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通过抽查的方式,开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抽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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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