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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