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资料是否明显不实,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否正确、合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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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