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主持编制的技术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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