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十条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