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因工业节能监察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开展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 从事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的机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