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因工业节能监察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开展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 从事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的机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工业节能监察。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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