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有权申请回避。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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