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及时向委托部门报告工业节能监察情况;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工业节能监察。 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监督。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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