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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