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五条第五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