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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