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加工业节能监察的机构、人员,对在工业节能监察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