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制定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监察意见、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等原因实施的工业节能监察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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