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改正期限的,经被监察单位申请和工业节能监察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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