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被监察单位进行教育,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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