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依据前款规定给予被监察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