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实施书面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被监察单位补充或者书面说明;发现所报材料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