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实施书面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被监察单位补充或者书面说明;发现所报材料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