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实施书面监察,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列明被监察单位需报送资料的名称、内容、时间和其他要求等。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