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列明被监察单位需报送资料的名称、内容、时间和其他要求等。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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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