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过程等事项,经被监察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监察单位拒绝确认的,由2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笔录中注明。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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