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有关资料; (三)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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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