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实施现场监察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主动向被监察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工业节能监察。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