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主动向被监察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工业节能监察。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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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