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因查处违法案件、以抽查方式实施的监察,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的监察除外。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