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因查处违法案件、以抽查方式实施的监察,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的监察除外。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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