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实施下列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采取现场监察方式: (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 (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情况; (五)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六)重点用能企业年度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现场监察的其他事项。 实施前款规定以外事项的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方式。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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