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五)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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