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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