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四十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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