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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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