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