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章 监 督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