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复 核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