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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