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复 核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