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处 理第三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