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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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