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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