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