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