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