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