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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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