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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