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