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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